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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艺职科〔2021〕6号关于印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重艺职科〔2021〕6号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于2021年11月17日经学校2021年第十七次校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2021122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校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教师围绕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自主开展原创性、前瞻性研究,提升学校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市级和校级三个级别。每一级别又分为重大项目(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等四类项目。

国家级、市级等项目按照各级项目相应规定和要求执行。学校委托项目、重点项目应与学校发展、专业建设相结合,为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奠定基础;一般项目围绕学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开展研究;青年项目突出扶持青年教师成长,引导青年教师围绕学科专业建设方向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内容按照各级项目相关要求来划分。校级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理论类(学术论文、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和研究报告等)、艺术创作类(音乐、舞蹈、戏剧、绘画、雕塑、艺术设计等作品等)和其它类(工具书、软件、光盘等)等三大类。

第四条  项目研究遵循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原则。科研成果应符合学术规范,自觉维护学术诚信。对已认定的存在学术不端的行为,按照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视情节和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项目申报领域遵循研究成果相关性原则,应与其专业领域、教育教学领域相同或相近,或与实际工作岗位相结合。

委托项目、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凡我校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均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六条  原则上申报市级及以上项目和校级委托项目、重点项目的主持人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申报校级一般项目的主持人原则上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35岁以下青年教师可主持申报校级青年项目,且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相关学术论文。

学校委托项目实行学校委托和自愿申报结合的立项方式。

第七条  申请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同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3项。项目主研人员,不能同时主研两项以上科研项目。

第八条  在研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同一方向的科研项目;已获立项的市级及以上项目成员不得以类似选题重复申报校级科研项目。

第九条  申报各级科研项目须在各级《项目指南》的指导下进行。校级《项目指南》面向各二级学院、处(室)和广大教师公开征集,在此基础上,经学术委员会遴选确定后,由科企处统一发布。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须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对校级申报项目进行预评审,提出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科企处根据各单位的预评审意见,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批准校级立项项目。未经学术委员会评审和科研处审批的项目,学校不予立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及以上项目按照各项目申报规定时间进行。校级科研项目每年遴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3-5月份进行。每年资助项目数根据学校的经费预算决定。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校级委托项目、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须按各级项目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研人员人数一般为4-6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主研人员的稳定,主研人员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科企处批准备案。项目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报科企处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 校级项目实行开题报告制度。项目开题报告会由学校科企处组织。项目组须填写《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科研项目开题报告书》(以下简称《开题报告书》)并经学校科企处组织专家审核认可后,于科企处备案。委托项目自立项起签订项目任务书,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事项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人须按科企处要求及时提交《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科研项目进展报告》,总结项目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及需要改进的方向。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期满后,项目负责人须撰写结题验收报告,及时结项。一般每年4月、10月集中接收结项材料,5月、11月学校组织集中答辩办理结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若在延长期限内仍未完成,视为主动放弃该科研项目并退还已经拨付的经费,一年之内不能申请任何校级科研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在项目研究期内发生非正常原因离职,未达到结项要求的,退回所有已拨经费。

第十九条  校级项目结项要求

1.委托项目需按照任务书相关要求,完成预定任务。

2.重点项目。以论文形式结项的项目,项目主持人须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北大)发表至少一篇第一署名文章,或以相同研究方向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立项。

3.一般项目。以论文形式结项的项目,主持人公开发表与研究内容相关第一署名论文2篇,或以相同研究方向申报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获得立项。

4.青年项目。以论文形式结项的项目,主持人公开发表与研究内容相关第一署名论文1篇。

5.以论文成果形式结项的项目,论文字数不得少于3500字。

第二十条  用于结项的相关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在专著、论文等成果中必须注明资助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第二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研究或实践计划;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或应用推广价值;

3.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未经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第二十二条  在申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撤项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交由相关部门查处。有撤项记录的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校级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校级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等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级及以上项目按照项目相关要求结项。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理论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获准立项后,学校原则上按照1:1的比例标准配套经费。

项目开始实施后,项目主持人可向科研处申请首期支取50%的科研启动经费;项目结题后,再支取50%的科研经费。

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金额及其它未涵盖情况,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学校党委会核定后,视项目情况配套相应经费。

校级重点科研项目资助经费0.8万元;一般项目0.5万元;青年项目0.3万元。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包括:材料费、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九类。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科研项目由科企处对项目经费进行编号管理。校级项目立项后,科企处根据项目名称向财务处下达经费通知单,财务处建立相应经费账号。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须用于与开展研究工作有关的各项支出,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所有票据须真实、合法,不得使用虚假发票;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组成员使用经费需经项目负责人同意。项目使用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大额经费开支,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领用学校内各单位材料等应按价结算,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从项目经费中划拨。

凡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须按《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再办理报销手续,并按学校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可优先使用仪器设备。

第三十一条  校级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项目经费开支应是项目研究实施期间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验收通过后,其项目结余经费可继续使用(最多保留两年),或纳入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其他项目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监督和审计

1.科企处、财务处和纪检部门应各施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科企处应建立课题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财务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纪检部门部应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或审计。

2.项目组要配合学校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不符合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学校将中(终)止该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并视其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3.对不能按规定计划完成项目进度的项目组,科企处有权冻结其经费的使用。到期未完成的项目,由科企处通知财务处冻结其科研经费。

4.凡违反财经纪律,在科研经费使用中明显不合理、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企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2021年12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印

2021120704123550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