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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试行)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校园文化生活,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推动教育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讲座是指由学或二级学院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面向学生、教职工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或知识讲座(以下简称“讲座”);校内开设的非学术性报告会、座谈会、茶话会和沙龙,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讲座要求

第三条 讲座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思想。严格按照重艺职委〔2021〕18号关于印发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接受国(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四条 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第五条 每次讲座的时间应在1.5-2小时左右;面向学生或以学生为主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100人以上;面向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50人以上。

第三章 主讲人资格

第六条 校内主讲人一般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优秀博士毕业生或讲师(师生欢迎的优秀教师)也可申请专题讲座,经学审核同意后开展。校外主讲人一般应是国内外教育界、文化艺术领域的知名专家教授、具有影响力的学者以及文艺院团、企事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讲座实行归口管理、二级学院承办的运作方式。

(一)所有讲座活动均由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包括整体计划、审核、监督和检查等。

(二)讲座实行分级承办:级讲座面向全校师生或部分二级学院师生,由学主办,科研处、教务处或党政办承办,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学院讲座面向二级学院的师生,由二级学院主办,教研室、团总支承办。

第八条二级学院将讲座活动纳入本学院工作计划,于每学期前二周内将本学期讲座活动方案上报科研处审核,原则上各学院学期讲座计划不得低于次;讲座活动方案应包括讲座的主题、内容提要、主讲人学历(学位)、职称与资历、举办时间与地点、听众范围、设备支持、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九条 主办单位须在每场讲座举办前一周填写《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术讲座审批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上报科研处审核,最后由学校领导审批;凡未通过审批的讲座,学校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条 经审批通过的讲座原则上要确保如期举办;讲座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事前向科研处通报;主讲人、报告主题等有变化的讲座,需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讲座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则需提前办理调课手续,将讲座所占课程调至其它时候完成。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做好讲座的宣传、组织工作。

(一)主办单位应在讲座举办前三天通知师生参加,并张贴海报;大型讲座还应悬挂横幅标语和联系新闻媒体单位进行采访报道。

(二)主办单位应组织好师生参加讲座,负责会场布置、主讲人接待、摄像、录音等工作,维持会场良好秩序;二级学院应规定学生参加讲座的次数并做好考核工作;重要讲座应安排负责摄像、录音等工作。

(三)讲座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填写《学术讲座记录表》,将该讲座的讲稿、课件、音像、照片、通知、新闻稿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将上述材料及时报科研处备案;凡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讲座,学院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年度财务预算单列项目费用用于学术讲座。

第十四条 聘请专家的劳务报酬。

(一)校外主讲人:

1.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当级别的艺术院团、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800元/场;

2.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副高级职称,或相当级别的艺术院团、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1500元/场;

3.具有正高级职称的资深学者、艺术院团、大型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2000元/场;

4.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 3000元/场;

5.两院院士:5000 -10000元/场。

以上金额均为税后劳务报酬,如超出规定标准及审批预算,由各承办单位自行负责多余支出费用。

(二)校内主讲人:

原则上学校适当给予补贴,另演讲时长按继续教育学时换算。

第十五条 校级讲座的劳务报酬和宣传、交通、食宿等所产生的费用在学校专项经费中支出,学院讲座相关费用在相应二级学院经费中支出。

第十六条 校外主讲人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负责接待和安排食宿如需食宿,一般安排在学院指定宾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学术讲座审批表.docx

2.学术讲座记录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