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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基金管理,提高科研基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讲科研基金,包括预算内科研基金和预算外科研基金两方面。预算内科研基金是指列入学校年度财务总预算、用于科研活动的正常需要,并由科研处直接履行管理职能的科研经费。预算外科研基金是指学校年度财务总预算以外的基金,包括通过多种渠道形成的项目基金、社会捐助等。

第三条 预算内科研基金按其使用方向,主要分为:学术交流基金、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科研项目基金、科研奖励基金、科研管理基金等。

第四条 学术交流基金,主要用于以学校名义邀请著名学者、专家讲学,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开展高层学术互访,以及对我校优秀学者、专家的重点学术思想观点进行论证、推介工作等方面所支出的基金。

第五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由学术委员会认定推荐的学术性专著的出版等方面所支出的基金。

第六条 科研项目基金,主要用于:(1)省部级以上项目的申报费、打印费、运作费等;(2)校内设置的招、投标项目经费;(3)与相关学校、部门、科研机构开展的横向合作项目经费等方面支出的基金。

第七条 科研奖励基金,主要用于:(1)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的对等奖励;(2)学校规定的奖励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以及获省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批示的成果奖励;(3)学校规定的国家级出版社的著作奖励;(4)省部级以上项目立项现金奖励和主持人的配套奖励等;(5)对获准立项的国家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奖励。

第八条 科研管理基金,用于科研管理的日常办公费、文印费、差旅费、计算机使用费、图书资料费、小型会议费等方面所需支出的基金;用于科研处牵头聘请的省内外、国内外兼职教授、顾问的年终慰问经费,与国家、省有关业务部门之间开展的正常联系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其它方面所支出的基金。

第九条 预算内科研基金,严格按用途控制。额度在1万元及其以上者由主管校长签批、正常基金使用由科研处处长负资审批。

第十条 预算外科研基金的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其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计算机使用费、复印费,交通费以及必要的用餐费、劳务费、鉴定费等均由主持人掌握。计划财务处按项目设户建卡,直接依据该项目主持人签批的相关凭证报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