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校企合作处领导全校校企合作工作,按照职责范围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各教学部门是校企合作的实施单位,并应确定专人专班具体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支持和服务校企合作工作,积极帮助联系合作单位。
第六条 校企合作处具体组织、管理、协调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运作机制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校企合作处负责组织校企合作的审批,验收,运行监管。组织制定学校中长期校企合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的意见、建议,总结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加强与企业、行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协调与企业、行业及政府间的合作,并对各系(部)校企合作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及评价;
(四)做好校企合作信息反馈,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校企合作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负责本部门的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联系、申报、管理与运行;
(二)提出本部门校企合作建议方案,按照学校规范要求,起草校企合作协议;
(三)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成果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
(四)积极配合校企合作处,做好校企合作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开展校企合作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经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由承办二级学院(系部)向校企合作处申报;
(二)初审:校企合作处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并就合作事项听取教务、人事、学工、科研、财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初审意见;
(三)审批:经初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送校领导批准。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送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四)需要专项经费的在立项申报时应一并详细说明,报送校企合作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所有费用支出,均应符合学校财务规定。
第九条 经批准开展的校企合作,均应签订合作协议,承办二级学院(系部)应按协议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签订协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协议基本要求:
1、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单位、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合作期限等;
2、其他规范必要的格式条目。
(二)协议审定和签订程序:
校企合作协议文本由二级学院(系部)与合作单位协商起草,送校企合作处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协议经校长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协议。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协议文本,还须送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条 通过审批后,承办该校企合作工作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并于每学期末向校企合作处报送合作工作实施报告。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目的,需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应当加强资产、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
(一)资产管理:校企合作实施期间,承办部门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均应收回,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二)知识产权管理:凡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涉及到知识产权共有的,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围;
(三)财务管理:学校在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账,单独收支和核算,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
(四)校企合作过程中由行业、企业以捐赠、赞助等方式交给学校的设备或收益,按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终止时,承办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及合作成果等相关材料一并报校企合作处。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经费及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监督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