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与校企合作处 科研与校企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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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  合作

第一条  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

(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

(二)校企合作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三)拟建设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

1、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

第二条  校企合作的形式主要分为教育合作与技术合作两个方面。

第三条  教育合作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

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协议;

2、学校提供实训场地(设备),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生产经费和技术指导,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

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作开发课程及编写实训教材,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企业接受教师挂职实践,接受学生实训和就业;

4、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活动。

(二)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可开设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协议;

2、企业提供满足学生住宿和教学的宿舍及教室,安排学生轮岗实训,校企共同教育和管理学生,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企业优先录用本校毕业生;

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实践性课程教学、生产实践中的技能培养等工作,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生产实践或挂职锻炼,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或生产问题。

(三)共建培训(培养)基地,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教师或员工培训(培养)基地协议。地点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学校;

2、企业为培训基地投入一定的培训设施或设备、资金,保障其正常运营需要;

3、企业接受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学校为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素质提高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

第四条  技术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共同签订技术合作协议;

2、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

3、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实验(试验)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校内工作站,合作完成技术革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推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