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与校企合作处 科研与校企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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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三)

第三章  奖惩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从实训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师资培养、技术服务等方面考核。对工作突出或引进资金及设备来校办厂取得成效的部门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学校财产发生流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且本学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系(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如有违反,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由此产生的经济与法律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发生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承办二级学院系部应当及时向校企合作处书面报告,并向有关校领导汇报。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承办二级学院系部或个人的相应责任。